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 | ||
颁布单位 | 159 | 发文文号 | 公告〔2012〕6号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13-07-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直接下放对
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将“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直接下放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家税务局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由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实施审批。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
直接下放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直接下放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家税务局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家税务局按照分级管辖原则,分别负责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