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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各类开发区职能部门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权处罚权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统函[2004]199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4-12-09

关于对各类开发区职能部门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权处罚权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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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12-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山东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解决各类开发区职能部门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权、处罚权问题的请示》(鲁统字[2004]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检查对象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区统计职能部门可以行使统计执法检查权。但由于开发区统计职能部门不是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具有对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权,对其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照《统计法》规定,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理。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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