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劳办发[1994]169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4-05-25 |
湖北省劳动厅:
你省钟祥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请示》(钟劳[1994]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劳动部1992年下发的《关于实行全员合同制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之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之后,职工不再保留固定工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上述意见请转告钟祥市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