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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劳办发[1994]169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4-05-25

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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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05-2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湖北省劳动厅:

    你省钟祥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请示》(钟劳[1994]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劳动部1992年下发的《关于实行全员合同制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之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之后,职工不再保留固定工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上述意见请转告钟祥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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