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省政府关于授予李辉等同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决定 | ||
颁布单位 | 155 | 发文文号 | 苏政发〔2009〕134号 |
法规类型 | 行政法规 | 所属行业 | 118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09-10-13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04年9月省第八次见义勇为表彰大会以来,全省涌现出一大批见义勇为先进人物。他们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和不法侵害的危急时刻,临危不惧、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灾害事故作坚决斗争,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授予李辉等40名同志、追授汪丹等10名同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全省广大干部群众要向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学习,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积极参与平安江苏建设,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建功立业。
附件:江苏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名单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