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的答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检字[1991]245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1-07-16 |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赣工商检字(1991)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1989]336号文已做出明确规定。该文发布前的案件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3)工商130号文件规定处理,即直接费用是指正当的运输费、保管费、差旅费等三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