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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朝阳市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朝政发[2006]44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辽宁 发布日期 2006-10-15

关于印发《朝阳市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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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0-1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五日

朝阳市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6年10月15日发布)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确保鲜活农产品的顺畅流通,加快畜牧业、保护地、林果业大市建设步伐,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的通知》(辽政办明传[2006]101号)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鲜活农产品是指我市生产的新鲜蔬菜、食用菌、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第三条 本市开通的“绿色通道”包括本市境内的全部公路(不含高速公路)。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运输鲜活农产品的本市及外省市货运车辆,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具有本市县级以上农业、畜牧部门开具的检疫、消毒等产地证明;

    (二)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混装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的核载吨位或有效装载空间在70%以上。

    第五条 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绿色通道”,有关部门要对其实行不扣车、不卸货、不罚款的政策;本市境内普通公路的收费站(点)应对其降低一个收费车辆车型档次征收通行费(第一类车辆不再降档)。

    第六条 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收费站(点)或接受检查时,需出示本市县级以上农业、畜牧部门出具的检疫、消毒等相关手续,该手续本车本次有效。

    第七条 持有“朝阳市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行证”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有的专用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收费站(点)时可免示检疫、消毒等有关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拦车检查。

    “朝阳市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行证”依据运输产品种类分别由市农业、畜牧部门签发,有效期一年。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规范路面执法行为,保证鲜活农产品的及时运销。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法核检运输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农业、畜牧部门依法查验、查检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第九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农户、车主和装载配货单位以及承运驾驶人员的教育,增强农户和承运驾驶人员的守法意识,杜绝超载、超限和其他违规运输行为,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合理装载和运输业户守法经营。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给生产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建设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各项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情况,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种影响“绿色通道”畅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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