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