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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省政府关于调整苏州高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颁布单位 155 发文文号 苏政复〔2013〕104号
法规类型 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118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13-11-21

省政府关于调整苏州高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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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1-2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苏州高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请示》(苏府呈〔2013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枫桥街道、横塘街道、浒墅关经济开发区、通安镇、东渚镇、镇湖街道等7个镇(街道、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即在上述7个镇(街道、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62.6467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124.8701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60.4232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3.7839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127.0936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1.5604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规划修改前后,苏州市中心城区及高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等建设用地管制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高新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高新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高新区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的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你市要指导高新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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