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财税[2006]172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6-12-0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6-12-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三、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