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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5]177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山东 发布日期 2005-11-2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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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11-2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36号 二○○五年九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利于集团公司实施统一品牌战略,促进集团公司加强经营管理,经研究,现就合并(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有关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机构集中支付广告费的扣除标准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在其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在总机构当年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并可按规定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为:以经批准合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汇总的销售(营业)收入按规定标准计算出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减除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已按照规定标准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其余额为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

    二、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标准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参照本通知第一条关于集中支付的广告费的扣除办法在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但超过标准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三、适用范围上述扣除标准只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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