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苏国税函[2004]185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04-05-24 |
南京、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443号)精神,同意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97万元(详见附件)。所属企业在标准以内上缴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