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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103 发文文号 财税[2016]86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6-08-03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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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8-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8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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