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63 | 发文文号 | 黔财预〔2009〕73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贵州 | 发布日期 | 2009-06-08 |
省直有关部门:
《贵州省省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九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财政 预算稳定基金 办法 通知
附件:
贵州省省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省本级财政预算平稳运行,加强财政预算结余和超收收入的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从政府一般预算中筹集的,用于调节和平衡省本级预算运行的预算储备资金。
第三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从以下资金中筹集:
(一)年度预算超收收入;
(二)年度财力性结余;
(三)、捐赠收入;
(四)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根据当年财政收支平衡情况确定,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五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主要安排用于:
(一)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政策性增支和不可预见支出;
(二) 弥补重大减收因素造成的预算收支缺口;
(三) 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
(四) 消化历史欠账;
(五) 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建设项目;
(六) 解决省委、省政府议定的其他紧急事宜等。
第六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纳入预算管理。年度中需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由省财政厅提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第七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使用及结存情况,由省人民政府在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时一并报告,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八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单独建账,单设科目反映。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增设净资产类“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收入类“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支出类“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三个科目核算。安排基金时在支出方反映,调入基金时在收入方反映。
第九条 省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