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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0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1-06-16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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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6-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617起,期限为5年。在反倾销措施即将届满之际,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617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1617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税则号列为2825101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和2006年第72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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