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1号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公告2011年第41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1-06-2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Co.,Ltd.)继承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 Polyamide Co.Ltd.)在该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6月23日起,对以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己二酸,海关按照5.9%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 PolyamideCo.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己二酸,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16?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0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36号(详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第4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