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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10〕300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0-07-19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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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7-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国际电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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