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养犬管理费标准的批复 [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财综[1991]2584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1-12-29 |
市预防狂犬病领导小组:
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6〕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养犬管理,预防狂犬病的发生,经研究,同意养犬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1、准养区个人养犬,每条30元/年。
2、各种军犬、警犬、试验用犬,每条50元/年。
3、粮库、弹药库、毒品库等仓库用犬、道具用犬,每条100元/年。
4、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国人养犬,每条100元/年。
准养证不再另收工本费。
此项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由区、县财政局监督使用。
本收费标准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