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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养犬管理费标准的批复 [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财综[1991]2584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1-12-29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养犬管理费标准的批复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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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1-12-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市预防狂犬病领导小组:

    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6〕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养犬管理,预防狂犬病的发生,经研究,同意养犬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1、准养区个人养犬,每条30元/年。

    2、各种军犬、警犬、试验用犬,每条50元/年。

    3、粮库、弹药库、毒品库等仓库用犬、道具用犬,每条100元/年。

    4、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国人养犬,每条100元/年。

    准养证不再另收工本费。

    此项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由区、县财政局监督使用。

    本收费标准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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