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3]432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浙江 发布日期 2003-12-07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2003-12-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请示》(台地税发[2003]38号)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制或取得的“白条”等不合法原始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偷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认定。

    抄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  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