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七》框架下港澳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旅发〔2010〕63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0-08-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促进港澳地区长期稳定繁荣的方针,加强内地与港澳地区的旅游交流,确保内地与香港、澳门《〈安排〉补充协议七》在2011年1月1日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在北京市和上海市设立的香港、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北京市和上海市居民(具有北京市和上海市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
二、试点经营北京市和上海市户籍居民赴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应按《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