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非金属矿原矿等产品适用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川府发〈1996〉3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