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厦门市留学人员进驻创业园的管理规定》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厦地税政二[2000]2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0-08-29 |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信息中心: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和<厦门市留学人员进驻创业园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府[2000]综078号)中有关税收问题摘转给你们,请结合《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厦地税[1999]27号)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的有关政策
(一)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民公派、自费出国学习,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以及我市所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
(二)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用人单位证明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即可向市人事局申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
(三)留学人员在厦取得的工薪收入,比照外籍人员取得的收入,凭市人事局认定的文件或引进人才优惠证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费用扣除优惠:购买本市商品房者所支付的购房款享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优惠(可抵扣期限以个人月收入为基数计算,最长可达60个月)。用人单位为引进留学人员购买住房、汽车等大宗实物福利,按实际服务年限,最长可达五年,平均分月计入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厦门市留学人员进驻创业园的管理规定》的有关政策
(一)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加工等科技型企业。
(二)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对进驻的留学人员创办实业给予扶持三年的优惠政策,对进驻的其他企业仍享受高新技术创业中心的优惠政策。
(三)留学人员企业比照享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留学人员企业从入驻之日起,头两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先征后退企业所得税。
(五)留学人员企业当年所缴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火炬开发区于下年度按50%的比例返还。
(六)留学人员按《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留学人员企业引进外地人才,按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给予优先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