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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型水力发电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163 发文文号 黔财农〔2008〕39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贵州 发布日期 2008-02-26

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型水力发电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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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2-2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州、地)财政局、水利局:

  现将《贵州省小型水力发电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贵州省小型水力发电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ΟΟ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贵州省小型水力发电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水力发电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力发电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农村小型水力发电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而新建、改扩建的公益性较强的农村小型水力发电工程及配套输变电工程建设;

  (二)国家支持我省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及其他农村小型水力发电工程建设;

  (三)水能资源的调查、规划、论证及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自管理职能和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并指导和督促地县水利、财政部门管理好资金、实施好项目。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水利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包括编制小型水力发电工程建设发展规划、组织项目申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和项目建成后的效益评价等。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包括安排资金预算、参与项目审定、下达和拨付资金、报账制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项目建设监管主体必须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国有水电企业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项目工程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省水利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定期开展绩效考评,并将检查、考评结果作为省对地、县分配下一年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以县为单位,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已编制的设计,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联合上报至市(州、地)级水利部门。

  第八条 市(州、地)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可操作性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按照轻重缓急排列项目次序,编制年度项目资金申请计划,并联合行文上报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

  各地上报的文件材料包括:市(州、地)级水利、财政部门对所报项目的审核意见,市(州、地)级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及工程进度、效益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九条 省水利厅对各市(州、地)上报的有关文件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审定的项目由省水利厅批复下达。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和范围,主要用于项目建设的设备(指水工和机电)、材料购置。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根据审定的项目下达资金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做到资金与项目的统一。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所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和年度施工建设计划,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依法办理审批前置手续,项目实施单位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对符合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采购的,应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对工程实施,应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制和合同管理制,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建成。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新建、改扩建水电建设及配套输变电项目工程建设应按照与之有关的水利水电规程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同级水利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等人员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上一级水利和财政部门提出复验申请。上一级水利和财政部门可采取抽查复验的办法进行复验,对验收和复验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投产后,专项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为国有股本,应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接受省、市(州、地)国有资产、财政和水利部门的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要按合同规定办结完工验收手续。完工后的项目应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良性循环的管理机制,保证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各级水利和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合同执行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的及时制止和限期改正。问题严重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定期向财政和水利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对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水利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终止项目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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