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沪国税进[2005]18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2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2005-04-04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5-04-0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5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4月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