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沪地税流[2003]251号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8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2003-05-20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向用户直接收取收视费的单位是指上海市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