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1 | 发文文号 | 粤府办〔2007〕80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18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7-09-26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7〕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意见,各地、各部 门要把综合减灾工作作为重要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来抓,要明确责任,加强领导,突出重点,落实措施,切实抓好广东省防灾减灾“十一五”规划的组织实施,确 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编制和实施《规划》,是全面加强综合减灾能力建设,提高防范应对自然灾害能力的迫切需要,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研究制定保障《规划》实施的有关政策措施,确保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 目标的实现。
经国务院批准,自《规划》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8〕13号)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