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冀财税[2004]9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6 | |
有效与否 | 河北 | 发布日期 | 2004-02-25 |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