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贯彻《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财预[1991]132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1-01-14 |
各区、县规划局、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88〕22号),现就有关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市、区(县)规划管理局收取的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按季上缴同级财政。然后,财政根据实际需要拨给市、区(县)规划管理局一部分经费。
二、财政拨给的经费主要用于补充业务经费,改善办公条件等。
三、市、区(县)规划管理局要对收费、上缴加强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应上缴财政的要按规定按时上缴。
四、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