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广告经营许可证件行为处罚问题的规定[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1年第388号 |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17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1-11-2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段时期,在广告经营活动中非法转让、出卖广告经营许可证件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广告经营的正常秩序。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维护广告经营的正常秩序,现就上述广告违法行为处罚问题做如下规定: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的,视情节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