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津国税所[2000]101号 | |
法规类型 | 银行法规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天津 | 发布日期 | 2000-10-15 |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各区、县信用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市情况,农村信用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确定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国税局、市农信联社联系。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