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分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七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