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年第100号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海关法规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8-12-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已于2008年10月签署,现就《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1)及《中新自贸协定海关程序》(附件2)予以公告,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另行公布。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依据《中新自贸协定》签发我国向新加坡出口货物的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海关程序.doc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