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函[2005]14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内蒙古 发布日期 2005-03-2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5-03-2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