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增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财税[2000]2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