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