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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151 发文文号 粤府办〔2009〕80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18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9-08-25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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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8-2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财政厅。

(三)增加指导、协调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的职责。

(四)增加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职责。

(五)增加培育和监管产权交易、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金融市场的职责。

(六)增加开展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省金融改革创新,指导、协调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和区域金融中心等建设工作。

(三)培育和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国有资产风险。

(四)培育和监管产权交易、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金融市场,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参与协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相关融资工作。

(五)协助和支持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以及防范、处置、化解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问题,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六)开展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统筹协调和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设6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人事处(与监察室、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协调、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信访、安全、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纪检、监察、党群、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规划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发展规划;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形势、金融运行情况,起草重要文稿;指导、协调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和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拟订金融产业发展专项激励资金使用计划;统筹协调地方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和金融 信息化建设;办理有关建议提案、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银行信贷市场处。

培育、发展银行信贷市场;统筹协调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组织推进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专业财务公司等地方银行业服务体系建设;协同推进征信系统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机构的资产重组和风险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欺诈、挪用、逃废金融债务等违 法违规行为。

(四)资本市场处。

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产权交易、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金融市场;指导、协调企业改制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指导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转让、交易;参与协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相关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和机构风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证券机构 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

(五)地方金融发展处(与保险市场处合署)。

指导、协调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政策性保险机构、政策性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培育发展保险市场,推进农业保险、商业养老、意外和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业务发展,推进商业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国有资 产、保险机构和市场风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保险机构和非法保险业务活动。

(六)金融交流合作处。

开展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拟订粤港澳区域金融合作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互相开放,引进港澳台和国际金融机构;协调推进粤港澳金融从业人员资格互认。

四、人员编制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4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7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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