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