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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9]538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1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9-09-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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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9-1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9〕1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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