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均不含大连);省直各部门;各省直企业:
现将财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