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4]1032号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18 |
有效与否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04-09-05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发[2004]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