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沪税地[1994]12号
法规类型 10010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1994-03-01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4-03-0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5号《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我局沪税地(1993)88号《关于对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所设置资金帐贴花的规定》(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1册第1039页)因与文内规定相符,则仍继续有效。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25号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