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鄂国税发[2000]14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湖北 | 发布日期 | 2000-07-26 |
(通知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16日 财税字[2000]191号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