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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汕国税发[2006]148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6-08-25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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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8-2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的资格和范围,进行审核审批。申请减免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必须是查账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二、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但对要求资格年检的项目,应在资格年检后,进行分年度确认。

    三、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点,“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以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批。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享受非上述列举的审批类政策性减免税,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纳税人减免税台账的有关管理和监管工作,同时在每年的5月30日前按照文件要求书面向市局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总结报告。

    五、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原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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