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辽地税函[2003]241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16 | |
有效与否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03-08-06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6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第三条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