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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农产品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3]262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20
有效与否 黑龙江 发布日期 2003-11-18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农产品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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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11-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收购税收管理,维护农产品收购市场的正常秩序,推动我省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个人和由农村村委会成立或由农民自发形成的组织,以为农民服务为目的,采取沟通农产品销售渠道、提供运输、负责结算等形式,帮助农民销售粮食,并相应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行为,不属于农产品经销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凡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在收购农民自产的农产品时,必须按规定使用黑龙江省收购业统一发票(粮食收购专用),不得以其它凭证代替粮食收购发票作为记账和抵扣凭证。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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