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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窗口代开发票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厦地税征[2000]14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0-10-30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窗口代开发票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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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10-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我局办税窗口开具发票已实现了电脑化、网络化,为进一步规范开发票管理、公平税负,现将我局原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代征税款代开的厦门市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及厦门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市科委代开的厦门市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纳入办税窗口电脑开具。现将办税窗口开具发票新增项目及应提供的资料等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一)单位和个人销售房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置换房产,个人己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开具发票时均须提供的资料,包括售房合同、产权证和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税款由市房产交易中心负责缴交并按规定开具税收缴款凭证,税款计征具体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税收有关问题的函》(厦地税征[2000]9号),符合免税规定的,还必须提供市局征管处的审核证明。窗口开票员应认真审核有关纳税资料,经审核资料准确无误后,在代开发票模块中选择无税单开票项目予以开票。

    (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申请开具发票时须提供的资料,包括由厦门市科委发放的"厦门市技术贸易资格证"副本(1999年年检合格的可用至2000年12月31日,2000年发放的可用至2001年12月31日后必须参加年检,以此类推)、登记后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表及技术合同核算单等。税款计征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其中营业税5%,随征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2.5%,对个人开票的人均每次开票金额超过l000元的按劳务报酬计算方法计征;印花税0.05%。纳税人应先按规定纳税,待年终汇总报税务机关批准免税后办理税款退库。

    二、假日旅馆一一家庭假日旅馆(适用于春节、五一、国庆三个长假)。申请开具发票时须提供"厦门市地税、旅游、公安、工商、卫生"五个部门共同核发的"厦门市假日家庭旅馆"复印件及开票金额的书面申请。税款计征以申请书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营业税5%,随征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0.5%。对纳入我局管征的企业也先行按0.5%征收企业所得税,持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另,《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办税窗口开具发票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征[2000]年11号)文中对外来临时经营企业,要求开具发票时应提供当地县(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及所得税联系单,其企业所得税回所在地税务机关缴交,否则应同时按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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