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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保监厅函〔2007〕180号
法规类型 102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7-06-28

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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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6-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保监厅函〔2007180

江苏保监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予以明确的请示》(苏保监发〔20079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养老保险是保险业的传统业务领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根据《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精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模式包括企业年金和企业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经办模式。

二、享受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团体养老保险,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保费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并严格遵守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监管规定。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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