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