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吉地税发[2010]124号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吉林 | 发布日期 | 2010-03-18 |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现将我省营业税成本利润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为10%;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为15%;娱乐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为20%。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