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粤财法[2006]6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6-05-15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转发给你们,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邮政单位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