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5号(关于精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总署公告〔2013〕45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3-08-06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5号(关于精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null

发布日期:2013-08-0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812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51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韩国乐天化学株式会社(LOTTECHEMICALCORPORATION)继承原韩国KP化学公司(KPCHEMICALCORPORATION)在该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88日起,对以韩国乐天化学株式会社(LOTTECHEMICALCORPORATION)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精对苯二甲酸,海关按照2.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KP化学公司(KPCHEMICALCORPORATION)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精对苯二甲酸,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11.2%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1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86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